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 吳德芬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克雄 被上訴人 蘇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