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聲字第八號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代理人 黃鉦銘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理由
一、
二、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第基隆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