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