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