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