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豐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豐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關於被告溫豐瑜之前科部分補充及更正為:「溫豐瑜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彰簡字第4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再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再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9年7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迄於100年2月
3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惠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8712號被告溫豐瑜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號現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豐瑜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竊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3月、3月確定,經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4月,嗣入監服刑,於99年7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迄100年2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29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住處飲酒後,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前往超商。嗣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00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豐瑜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本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惠菁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