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怡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十六時許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三時十分許,在臺南市中區(現改制○○○區○○○路○○號十五樓之六、臺南市○區○○路一段一七九號九樓之二,分別查獲被告胡怡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瓶(含瓶重一○點八公克)、大麻香煙二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塊(毛重○點二公克)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瓶及三小塊(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點一三六公克、○點二二公克)及大麻香煙二支,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二紙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固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胡怡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一件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如附表所示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二紙、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則被告所受前揭不起訴處分,既係針對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與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無涉,聲請人就此亦未提出相關說明,則扣案第二級毒品與被告有何關連,尚屬不明。從而,聲請人以前揭不起訴處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瓶│檢驗前淨重0.144公克、檢驗│││││後淨重0.136公克│├──┼──────┼───┼─────────────┤│2│大麻香煙│2支│煙捲總重1.1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3小塊│檢驗前淨重0.228公克、檢驗│││││後淨重0.220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