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假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一號聲請人 邱大宏 (即被上訴人 張秋畑 之參加人)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張秋畑與上訴人 唐春玉唐寬唐瑞鴻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一號),聲請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本件上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第一審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固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以供擔保為條件宣告准予假執行,且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判決予以駁回。然姑不論上訴人就該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上揭判決為廢棄原判決之諭知,及聲請人僅為該事件之參加人,然其就上揭宣示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其逕向本院聲請,依上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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