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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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
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