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東簡字第148號
原 告 甘國聖
被 告 國立臺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被 告 靳菱菱
上 一 人 李百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原告請求之金額經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259,686元,
爰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股繼續審理,核先敘
明。
貳、原告主張:
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校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所作成之「性侵害
及性騷擾事件申復案審議結果決定書」第9頁明載「㈠申復
人所提申復理由係指申訴人葛○○投訴101年5月31日於西康
路追車與事實不符,申訴人非機車騎乘者,且兩部機車騎乘
方向不同,實無跟蹤情勢云云。」,嗣申復成功。而國立臺
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不究其事實而亂
記原告一大過,並與之前於會議中以一樣抹黑手段,在獎懲
委員會上偽造事實,說原告騎車要殺人,並計原告2大過1小
過,與事實完全不符。而造成原告受有下開之損害:㈠父、
母為此事,坐火車去臺東合計21次,共花費車票費用30,786
元(計算方式:21次1,466元/每次),及住宿費28,900
元(計算方式:住宿17次1,700元/每次)。㈡性平會栽
贓處罰原告共1大過2小過2申誡(包括勞動服務),應賠償9
0,000元(計算方式:100小時+60小時+20小時=180小時
500元/每小時)。㈢性平會之栽贓及假造理由,使原告
身心受損、課業無法兼顧、人際關係遭排擠,性平會負責人
還傳簡訊威脅原告:除非撤告,否則記過記到退學等語,致
原告受有精神及名譽之損害合計11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
,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59,686元(即30,786
元+28,900元+90,000元+110,000元)。
參、被告則以:
臺東大學性平會為內部單位,無當事人能力。另原告並未舉
證:被告甲○○有何侵權行為,及原告受損與被告甲○○之
侵權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等語置辯,併聲明求為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國立臺東大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性平會)無當事人
能力:
㈠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所謂有當事人能力,自係指其於民事訴訟得為
確定私權之請求人,及其相對人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項)。經查:按「學校應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6條)、「..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同法第10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
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
申復。」(同法第32條第1項),故學校內依法設立之性平
會,乃為該學校之內部單位,應無疑義。㈡參酌卷附「校園
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申復案審議結果決定書」之行為主體為
「國立臺東大學」,顯見,國立臺東大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僅係該大學之內部單位,非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不
具當事人之能力。㈢故原告向國立臺東大學之內部單位,即
並非權利義務主體、非具當事人能力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起訴,顯非適法,且該欠缺無得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臺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
照)。經查:原告雖列甲○○為被告,卻未舉證被告甲○○
對原告有何侵權行為;且就該侵權行為與其請求之損害賠償
間有何因果關係等事實,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本院在:原
告尚未負前揭舉證之前,尚難逕認原告對被告甲○○之請求
為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
理由,應予裁判駁回。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之
規定,裁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嘉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第5頁、第60頁:裁判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