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8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吳俊偵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6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戴國安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