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龎愷原名龐愷.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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