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О號G
具保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