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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