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七六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代理人 廖建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