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王仁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肆仟伍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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