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顗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顗任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顗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陳顗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主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75號│毒偵字第169號│├───┬────┼────────┼────────┤│最後│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3│102年度易字第14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102年3月28日│├───┼────┼────────┼────────┤│確定│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3│102年度易字第142││判決││號│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8日│102年4月29日│││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48號(已│執字第1173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