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霖世紀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