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72號聲請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陳 韮菜於民國84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4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陳韮菜於民國94年1月14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甲○○繼承,亦經登記在案。
三、查第三人林陳韮菜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1年6月27日,詎相對人自民國86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電腦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5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大德興││527│旱││12│69.56│全部││├──┼───┼────┼────┼────┼────────┼─┼──┼──┼──────┼─────────┼──────┤│002│嘉義縣│朴子市│大德興││525│旱││6│1.53│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