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78號原告 王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增有限公司、 翁林增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林增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93萬1,984元、被告翁林增給付借款13萬元,共計206萬1,9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惟其中請求被告林增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包含勞退舊制退休金135萬4,500元、積欠工資11萬6,667元、預告期間工資4萬3,000元、資遣費25萬8,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5萬9,817元,應徵收裁判費2萬0,206元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3,471元(計算式:20,206元×2/3=13,4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翁林增給付部分,因屬借款,則無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2元(計算式:21,493元—13,471元=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