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上訴人 呂文松
塗能諒 被上訴人 黃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7頁、第99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2紙(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等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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