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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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 蔡豐澤 訴訟代理人 詹筱琪 被告 楊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02建號(下稱系爭房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屋同屬屋齡57年透天型態建物,最近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8萬9,892元(計算式:1,270萬元÷66.88㎡=189,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房屋面積共67.2㎡,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重司調字第173號卷第17頁),據此推估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276萬742元(計算式:189,892元×67.2㎡=12,760,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地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2/3,則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850萬7,162元(計算式:12,760,742元×2/3=8,507,1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0萬7,1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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