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1號原告 許文馨 被告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