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1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16號被付懲戒人 盧克榮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盧克榮降壹級改敘。
事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盧克榮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以下簡稱蘆洲分局)警員,渠於102年12月3日勤餘時間和友人聚餐飲酒後,於翌(4)日0時4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八里方向行駛,因酒後無法安全駕駛,不慎衝撞安全島,受傷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救治(以下簡稱淡水分院)。案經蘆洲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到場處理,並經淡水分院對被付懲戒人實施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經換算呼氣值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949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爰由蘆洲分局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其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000000000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
(二)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抽血酒精濃度檢驗單、乙種診斷書各1份。
(三)現場照片12張。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102年12月3日下班後勤餘時間,與友人聚餐食用薑母鴨,並於席間小酌啤酒罐裝數罐,因申辯人平時甚少有飲酒的習慣,於是很快便不勝酒力欲返家休息,惟在一時欠缺深思熟慮之下,貪圖一時之快騎乘機車返家,在行經新北市○○區○○路○段○○號前(往八里方向)時,因酒醉無法安全駕駛,不慎衝撞路中安全島後昏迷,隨後由民眾報請119前來處理,並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救治,後經抽血檢測換算呼氣值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949毫克。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於擔任公職期間,無論各種勤、業務均是盡心盡力,全力以赴,莫敢輕忽大意,對於自身的品操要求亦是能潔身自愛,兢兢業業,不敢大意懈怠,且從未受過任何違法違紀懲處,惟申辯人因一時欠缺深思熟慮,而有應注意而未詳加注意之疏失,雖有過錯但未達罪大惡極,且事發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及反省,亦被調往離家偏遠之地區服務,每星期頂多只能返家一趟與家人相聚,懇求貴會能從輕量刑,給予申辯人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盧克榮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警員,前任職該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期間,於102年12月3日勤餘時間和友人聚餐飲酒後,於翌(4)日0時4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八里方向行駛,至新北市○○區○○路○段○○號前,因酒後無法安全駕駛,不慎衝撞安全島,受傷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救治。案經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到場處理,並經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對被付懲戒人實施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經換算呼氣值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949毫克,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
二、以上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被付懲戒人承認有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自摔事實之警局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抽血酒精濃度檢驗單、乙種診斷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復坦承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自摔,雖另辯稱擔任公職期間潔身自愛,事發後已被調離原服務機關云云,亦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盧克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高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