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馬雅淳 原告 李孝霞 被告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