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39號聲請人 張玉彪 即債務人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裁全字第153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2年度裁全字第153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532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88年4月26日,以8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