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鑰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 温進松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姈 間因返還鑰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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