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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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仁義 、 湯仁德 、 湯雅吟 、 李滿玉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湯仁義、湯仁德、湯雅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