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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