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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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О九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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