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060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嗓牌點歌機壹台、點歌本貳本、無線點撥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法律規定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公訴人起訴被告丙○○之罪名,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其法定刑分係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斟酌結果,認為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故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除理由部分補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規定處罰。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96年7月16日止,多次重製之行為,均係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且客觀上該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均屬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其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金嗓牌點歌機1台、歌本2本、無線點撥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4060號被告丙○○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3樓居基隆市○○路○○號1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所示歌曲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竟意圖出租,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96年7月16日止,未經豪記公司同意,陸續將該等歌曲重製在金嗓伴唱機內後,復將該伴唱機以每月新台幣5000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知情之 楊金玉 所經營基隆市○○區○○路○○○巷○○號「巷屋卡拉OK」供不特定人點唱。嗣警方於96年7月16日至「巷屋卡拉OK店」搜索,當場查扣金嗓伴唱機、歌本、無線鍵盤,而悉上情。
二、案經豪記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之自白。(二)證人楊金玉、 施筱琪 、乙○之證述。(三)卷附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四)扣案之金嗓伴唱機、歌本、無線鍵盤。
二、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振倫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歌曲名稱│├──┼───────────┤│1│情│├──┼───────────┤│2│小鳥│├──┼───────────┤│3│分開│├──┼───────────┤│4│自由│├──┼───────────┤│5│朋友│├──┼───────────┤│6│泡茶│├──┼───────────┤│7│空夢│├──┼───────────┤│8│ 阿郎 │├──┼───────────┤│9│保重│├──┼───────────┤│10│相逢│├──┼───────────┤│11│風箏│├──┼───────────┤│12│挽面│├──┼───────────┤│13│送行│├──┼───────────┤│14│追愛│├──┼───────────┤│15│酒拳│├──┼───────────┤│16│問花│├──┼───────────┤│17│問情│├──┼───────────┤│18│堅持│├──┼───────────┤│19│情斷│├──┼───────────┤│20│牽手│├──┼───────────┤│21│感動│├──┼───────────┤│22│愛人│├──┼───────────┤│23│愛你│├──┼───────────┤│24│隨緣│├──┼───────────┤│25│舊情│├──┼───────────┤│26│藝旦│├──┼───────────┤│27│三角戀│├──┼───────────┤│28│六月風│├──┼───────────┤│29│心相軟│├──┼───────────┤│30│世間人│├──┼───────────┤│31│世間愛│├──┼───────────┤│32│世間路│├──┼───────────┤│33│有情人│├──┼───────────┤│34│夜總會│├──┼───────────┤│35│孤單酒│├──┼───────────┤│36│思相枝│├──┼───────────┤│37│紅甲黑│├──┼───────────┤│38│病相思│├──┼───────────┤│39│紙雲煙│├──┼───────────┤│40│情深深│├──┼───────────┤│41│無尾巷│├──┼───────────┤│42│溪水情│├──┼───────────┤│43│醉乎死│├──┼───────────┤│44│醉到底│├──┼───────────┤│45│舊相片│├──┼───────────┤│46│一錯再錯│├──┼───────────┤│47│恨不落心│├──┼───────────┤│48│海誓山盟│├──┼───────────┤│49│綿綿舊情│├──┼───────────┤│50│心內的樓窗│├──┼───────────┤│51│心痛的滋味│├──┼───────────┤│52│心愛只有妳│├──┼───────────┤│53│我最愛的人│├──┼───────────┤│54│故鄉的地圖│├──┼───────────┤│55│甭講傷心話│├──┼───────────┤│56│美麗的家鄉│├──┼───────────┤│57│風中的玫瑰│├──┼───────────┤│58│真愛無後悔│├──┼───────────┤│59│喝酒也唱歌│├──┼───────────┤│60│情深2000年│├──┼───────────┤│61│無人來作伴│├──┼───────────┤│62│無奈擱無奈│├──┼───────────┤│63│媽媽的背影│├──┼───────────┤│64│愛你的代價│├──┼───────────┤│65│愛情相思夢│├──┼───────────┤│66│愛情酸甘甜│├──┼───────────┤│67│斷線的相思│├──┼───────────┤│68│一生情一世愛│├──┼───────────┤│69│愛愈深傷癒重│├──┼───────────┤│70│對妳的這段情│├──┼───────────┤│71│時機造英雄│├──┼───────────┤│72│疼你若生命│├──┼───────────┤│73│茫茫在想你│├──┼───────────┤│74│茫茫的世界│├──┼───────────┤│75│酒後吐真言│├──┼───────────┤│76│寂寞的蠟燭│├──┼───────────┤│77│牽手坐陣行│├──┼───────────┤│78│無緣的新娘│├──┼───────────┤│79│等待你一生│├──┼───────────┤│80│想你的功課│├──┼───────────┤│81│癡情誰人知│├──┼───────────┤│82│請妳著放棄│├──┼───────────┤│83│一生只有一擺│├──┼───────────┤│84│一段情一場夢│├──┼───────────┤│85│一個人恰自由│├──┼───────────┤│86│只有你瞭解我│├──┼───────────┤│87│吃苦當作吃補│├──┼───────────┤│88│我的心我的夢│├──┼───────────┤│89│男人情女人心│├──┼───────────┤│90│愛愈深傷癒重│├──┼───────────┤│91│愛你甘是一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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