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纈織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