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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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
一、丙○○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8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預定於97年10月4日假釋期滿。
二、丙○○於假釋期間不思悛悔,於96年8至9月間,因先前結識自稱「華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手中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鹼一批,提議以麻黃鹼為原料,由丙○○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商妥丙○○事成後可分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利潤。丙○○因貪圖利得,遂與「華哥」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丙○○於同年10月間承租基隆市○○路○○巷○○○號處,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再陸續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器具供製造毒品之用,並先後於同年11月底、12月中旬,透過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二度取得「華哥」所提供之固態粉狀之麻黃鹼1袋(重約300公克)、3袋(重約2公斤)後,旋於前開租屋處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以氯仿浸泡,其後將硫酸加入麻黃鹼中,再加入丙酮洗滌,惟尚未製成白色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即於97年1月4日晚間10時許,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縣調查站、航業海員調查處等專案人員循線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現場暨實物照片以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又附表所示現場所查獲疑似毒品結晶及溶液(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4-1至34-5及36),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製有97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09700077640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意見如下:
(一)扣押物編號34-1之檢品1包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1項麻黃鹼成分,淨重636.37公克(空包裝重
10.30公克),純度23.98%,純質淨重152.60公克;扣押物編號34-2之檢品1件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1項麻黃鹼成分,淨重1212.26公克(空包裝重234.00公克),純度39.66%,純質淨重480.78公克;扣押物編號34-3之檢品1件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1項麻黃鹼成分,淨重4551.78公克(空包裝重333.62公克),純度42.83%,純質淨重1949.53公克;扣押物編號34-4之檢品1件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6項去甲麻黃鹼成分,淨重16.90公克(空包裝重127.18公克);扣押物編號34-5之檢品1件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6項去甲麻黃鹼成分,淨重17.33公克(空包裝重188.14公克);扣押物編號37(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6)之液態檢品1件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1項麻黃鹼成分,淨重
677.22公克(空包裝重25.77公克),純度7.04%,純質淨重47.68公克。
(二)相關之製造器具如小磅秤、麻黃素包裝袋、陶瓷漏斗、小燒瓶、塑膠漏斗、瓦斯爐、塑膠盆、冰箱、曝曬紙、量杯(以上排序依扣押物編號順序)等均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1項麻黃鹼成分殘留;另麻黃素包裝袋、塑膠漏斗、瓦斯爐、塑膠盆、冰箱、曝曬紙、量杯(以上排序依扣押物編號順序)等亦發現有以麻黃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之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三)依扣押物勘驗、證物採樣之檢驗結果及一般以麻黃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三大階段製程(一、鹵化階段;二、氫化階段;三、純化階段)等綜合研析:
1、扣押物編號34-1至34-3,及本案其他扣押物中所發現之大量殘留物麻黃鹼,係製造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而扣押物編號34-4及34-5檢驗出之去甲麻黃鹼,係製造第二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惟本案所有扣押證物中,並未檢驗出有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2、本案所有扣押物中,另發現有大量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該化合物雖非本國法定之毒品,卻係一般以麻黃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第一階段(鹵化階段)之產物,故研判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第一階段之鹵化反應確實曾經進行。
3、綜上所述,本案係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製造第一階段(鹵化階段)之地下工廠。
以上足認被告確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鹵化反應所製成之物,尚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則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
(二)被告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僅達第一階段鹵化反應即遭查獲,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與「華哥」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尚未製造完成即遭警查獲,為未遂犯,爰依法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95年7月18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竟於假釋期間再度從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本不宜輕縱,惟慮及本件製造之數量非鉅,所幸尚未製造完成即遭查獲,所生危害容非至鉅,併其犯後全盤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4-1、34-2、34-3、34-4、34-5、36所示之物,因鑑驗結果均未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僅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去甲麻黃鹼之成分,此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稽,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依據,然既係被告與共犯所有而因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所示其餘物品,均係一般化學器材行販售之物,雖非屬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然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起訴書附表編號36、38所示之行動電話(含SIM卡)、房屋租賃契約書,或係被告日常生活通訊使用,或係承租房屋之契約憑證,容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連,尚無宣告沒收之依據。
(五)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與案外人「華哥」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尚未取得任何財物即遭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所得財物,附此敘明。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97年5月6日基檢堂清97偵字第1721號函就該署97年度偵字第1721號案卷移送併案審理,因併案事實與起訴事實完全相同,本院依法併予審理,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乙醚│2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6頁│├──┼──────────┼────┼─────────┤│2│氯仿│1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6頁│├──┼──────────┼────┼─────────┤│3│氫氧化鈉│2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7頁│├──┼──────────┼────┼─────────┤│4│硫酸│2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7頁│├──┼──────────┼────┼─────────┤│5│小磅秤│1臺│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8頁│├──┼──────────┼────┼─────────┤│6│麻黃素包裝袋│4只│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8頁│├──┼──────────┼────┼─────────┤│7│大燒瓶│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9頁│├──┼──────────┼────┼─────────┤│8│陶瓷漏斗│2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69頁│├──┼──────────┼────┼─────────┤│9│真空馬達│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70頁│├──┼──────────┼────┼─────────┤│10│小燒瓶│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70頁│├──┼──────────┼────┼─────────┤│11│玻璃蒸餾管│1根│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0、71頁│├──┼──────────┼────┼─────────┤│12│酒精燈│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1頁│├──┼──────────┼────┼─────────┤│13│ 石綿瓦 │1片│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2頁│├──┼──────────┼────┼─────────┤│14│小燒杯│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2頁│├──┼──────────┼────┼─────────┤│15│抽氣用橡膠軟管│2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3頁│├──┼──────────┼────┼─────────┤│16│空桶│1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3頁│├──┼──────────┼────┼─────────┤│17│塑膠漏斗│2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4頁│├──┼──────────┼────┼─────────┤│18│攪拌棒│2支│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4頁│├──┼──────────┼────┼─────────┤│19│溫度計│1支│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5頁│├──┼──────────┼────┼─────────┤│20│鋼製煮鍋│5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5頁│├──┼──────────┼────┼─────────┤│21│瓦斯爐│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6頁│├──┼──────────┼────┼─────────┤│22│瓦斯桶│2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76頁│├──┼──────────┼────┼─────────┤│23│壓力表│1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7頁│├──┼──────────┼────┼─────────┤│24│加氫反應器│2個│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7頁│├──┼──────────┼────┼─────────┤│25│氫氣瓶│1罐│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8頁│├──┼──────────┼────┼─────────┤│26│粗鹽│1桶│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8頁│├──┼──────────┼────┼─────────┤│27│塑膠盆│1只│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9頁│├──┼──────────┼────┼─────────┤│28│電子秤│1臺│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79頁│├──┼──────────┼────┼─────────┤│29│濾紙│1盒│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80頁│├──┼──────────┼────┼─────────┤│30│活性碳│1包│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80頁│├──┼──────────┼────┼─────────┤│31│試紙│2盒│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81頁│├──┼──────────┼────┼─────────┤│32│夾鏈袋│1包│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81頁│├──┼──────────┼────┼─────────┤│33│冰箱│1臺│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2、82頁│├──┼──────────┼────┼─────────┤│34-1│麻黃鹼、去甲麻黃鹼│5包│97年度偵字第202號││至│││卷宗第23、82頁││34-5││││├──┼──────────┼────┼─────────┤│35│曝曬紙│1包│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3、83頁│├──┼──────────┼────┼─────────┤│36│麻黃鹼水溶液│1罐│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3、84頁│├──┼──────────┼────┼─────────┤│37│量杯│1只│97年度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3、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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