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36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