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前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是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