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詮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淑芬 、 梁清瑞 、 梁順良 、 梁順德 、梁順
益、 梁順進 、 梁順榮 、 黃梁妲 、 吳梁麗鴻 、 梁麗雪 、 梁麗卿 間請
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