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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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福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淑芬梁清瑞梁順良梁順德 、梁順
益、 梁順進梁順榮黃梁妲吳梁麗鴻梁麗雪梁麗卿 間請
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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