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麗卿
池俊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