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聖哲
代 理 人 陳豪杉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10
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1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
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
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核閱無訛,是其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