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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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曹志偉 被告 林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