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曹志偉 被告 林裕盛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65元(依本院107年3月13日拍賣公告暫編2334號總面積127.7平方公尺之最低拍賣價格670,000元,按原告主張單獨所有之增建即第一層面積14.86平方公尺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