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近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光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0九九二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是裁定已確定,係聲請再審之前提要件,若裁定未確定則無從聲請再審。次按,裁定確定證明書僅係形式上證明裁定業已確定,至於實質上是否確定則須查明裁定是否業經合法送達?合法送達後抗告期間內是否有抗告權人提出抗告?等為定,亦即若實質上裁定尚未確定,縱已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並無使該裁定因而確定之效力,合先說明。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二0九九二號兩造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核發確定證明書,證明該支付命令已確定;嗣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經查證後,本院書記官林玉門以該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尚未確定為由,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處分撤銷原所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並於同年月十九日收受該處分書等事實,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二0九九二號查明屬實,足見前開兩造間之支付命令事件,尚未確定,應屬無疑,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再者,本件聲請再審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是時,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雖未經撤銷,然如上所述,裁定之是否確定,業經合法送達係前提要件,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無使該支付命令因之確定之效力,故雖其聲請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撤銷前,亦難認為合法,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