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90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號碼TH0000000之發票日為民國97年3月20日,聲請人所陳報之提示日卻為97年1月28日,顯難認已合法提示(為票據提示應在發票日或其後始得為之)。
二、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