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王秋茂
被上訴人  朱清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
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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