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各以新台幣叁拾萬元、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主張:㈠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0日邀同
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契據增補條款契約,借得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18日至104年1月18日止,利息按年息2.89%計算,第一次還款日期為94年2月18日,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者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上開款項後,僅繳至95年2月18日,之後即未依約履行,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903,939元及自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㈡又被告乙○○於94年4月22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借得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22日至101年4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10.42%計算,第一次繳款日期為94年5月2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者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上開款項後,僅繳至94年10月22日,之後即未依約履行,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474,867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2%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上開債務,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被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3,939元及自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4,867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2%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被告乙○○則以:伊雖積欠原告款未還,但希望原告能讓伊分期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2紙、契據增
補條款契約、連線作業查詢單1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紙為證,復為到場之被告乙○○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㈠903,939元及自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474,867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2%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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