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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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聲請人 謝光岱 法定代理人 林宥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祭祀公業 何合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㈡提出相對人祭祀公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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