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輝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輝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輝長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6日│101年2月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09號│字第498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2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6月15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7月18日│├───┴────┼─────────┼─────────┤│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092號│字第11228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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