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孟祥輝 訴訟代理人 張原瑞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念祖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上字第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