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5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秀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5只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王秀如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王秀如明知「CHANEL」商標文字及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更正為「王秀如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第12行至第13行「刊登販賣仿冒商標「CHANEL」商品之訊息」更正為「刊登販賣仿冒「CHANEL」商標商品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選購」、第13行至第14行「每件商品獲利約新臺幣(下同)40至50元,總獲利金額不詳」更正為「並售出如附表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34件,獲利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4,758元」,證據欄增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卷第47頁、第59頁)、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蝦皮帳號「Z00000000000」銷售仿冒「CHANEL」商標耳環之訂單紀錄1份(見本院卷第40頁、第43至5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
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迄今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就販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商品所為,均係犯商標法
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案承辦員警先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後經送鑑定為仿品而查獲,實質上員警並無購買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而佯稱購買,是被告該部分販賣仿冒「CHANEL」商標耳環4只之行為,尚未達既遂程度,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其所為應僅止「意圖販賣而陳列」,是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0年8月之某時起至111年4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B7室居所,多次侵害「CHANEL」商標權之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為集合犯一罪,尚有未洽。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仍
販售之,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且迄未賠償商標權人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亦於訊問程序庭呈悔過書1份,兼衡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與獲利、犯罪所生損害,暨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亦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商標權人表達無和解或調解意願,請求依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本案犯行固非可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素行尚屬良好,諒係欲償還學貸而一時失慮,偶罹刑章。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暨本院對於緩刑所附之負擔,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㈥另本院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自不宜無條件宣告緩刑,而被
告於本案所為犯行,係因其缺乏法紀規範及對他人智慧財產之尊重,且有本於投機之心態,故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若被告不履行上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5只,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詢結果各1份(見偵卷第61至72頁、第81頁、第83頁)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販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而獲得犯罪所得共計1萬4,758元,有蝦皮帳號「Z00000000000」銷售仿冒「CHANEL」商標耳環之訂單紀錄1份(見本院卷第40頁、第43至54頁)在卷可稽,且均未據扣案,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因刑法修正後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
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總價(新臺幣)買家蝦皮帳號1KR正 韓小香 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單支售規格:現貨-玫瑰金2只510元alfaromeoss2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2只510元jennylin11103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2只570元mw23554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金色1只220元emma76995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1只220元kiss09346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2只520元jocelynhou4257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1只510元dolly_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銀1只8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金4只1,030元aa000000009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金1只470元6eatzedy2q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1只10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40元syyubm9h7e11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銀1只500元stracy15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金1只12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2只510元chenwanji13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金色1只220元star512014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1只183元lovedada65015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1只220元win102516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金1只750元ritomoca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1只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金色1只17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40元wufen18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40元claire000000019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2只440元aikohung20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1只220元hfdhdkds21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1只220元win102522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2只440元kevin00000023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1只280元gill_love24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1只320元dodo55052225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1只280元bruis112926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40元mini_cuxi27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2只440元rubywang062528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40元kikZ000000000029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銀色2只440元chia435930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耳骨釘轉珠式耳環醫療鋼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規格:現貨-銀2只490元s000000031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金2只580元amgclass32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500元amandachen122733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現貨-玫瑰金色2只475元selena12196734KR正韓小香雙C鎖珠耳環轉珠式耳環耳骨釘醫療鋼耳環nyunyu耳環小香耳環-單支售│Ruru'sacc規格:預購-金色2只490元mars_1304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5527號被告王秀如女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秀如明知「CHANEL」商標文字及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耳環等商品種類,現仍在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8月起至111年4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租賃之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B7室,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透過帳號「Z00000000000」,刊登販賣仿冒商標「CHANEL」商品之訊息,每件商品獲利約新臺幣(下同)40至50元,總獲利金額不詳。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王秀如販賣仿冒商標「CHANEL」商品,乃喬裝買家分別以220元、220元、250元、220元(均不含運費)之價格,陸續在前揭蝦皮賣場下標購買仿冒商標「CHANEL」耳環4件,經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而於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5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王秀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執行搜索未果,復徵得王秀如同意,再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前往王秀如上開租賃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商標「CHANEL」耳環11件(另扣得前開喬裝買家所購買之仿冒商標「CHANEL」耳環4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秀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證明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CHANEL」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且指定用於耳環等商品種類之事實。3蝦皮帳號「Z00000000000」之申登人資料及該蝦皮帳號賣場刊登販賣「CHANEL」耳環商品訊息之網頁列印資料證明蝦皮帳號「Z00000000000」之申登人係被告,並在該帳號賣場刊登販賣「CHANEL」耳環商品訊息之事實。4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B7)、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明被告為警在上址租賃處扣得「CHANEL」商標耳環11件之事實。5警方喬裝買家在蝦皮帳號「Z00000000000」賣場下標購買「CHANEL」商標耳環4件之網頁交易紀錄畫面證明警方喬裝買家,在蝦皮帳號「Z00000000000」賣場下標購買「CHANEL」商標之耳環4件之事實。6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證明本件所扣得「CHANEL」商標之耳環共計15件,均屬仿冒商標「CHANEL」商品之事實。7被告在淘寶網站進貨購買「CHANEL」耳環之網頁交易紀錄畫面、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王秀如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證明被告在淘寶網站所進貨之「CHANEL」耳環,其價格與市售商標「CHANEL」耳環正品相比,明顯較為低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4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數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再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耳環15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售仿冒商標「CHANEL」耳環之獲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檢察官邱志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映均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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