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曾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貸款約
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有上開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
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應訴之方便性,認由距被告住所地最
近之臺灣臺北地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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