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周芷安 (原名: 周英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現金卡
借款約定書第五節第2條中段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0條中
段均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等件在
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
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冠雁